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3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5 17:26 来源:人社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年龄;
2.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除符合第(一)条的1、2、3款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文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后方可申报。
国有、集体企业系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规定范围的企业。
二、病退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2023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资格申报审核阶段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对申报病退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复核的办法进行。
(一)本人申请
因病经医治后仍不能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本人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提交《职工病退申请书》(附件1),并按本《公告》要求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律由单位负责统一上报,人社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单位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公示、上报
各单位要成立病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病退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不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
1.单位对人事(劳动)档案等相关信息的审核
对职工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档案管理规范》(附件12)和《病退鉴定材料申报目录(纸质装订)》(附件2-2)的要求,对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和装订,并依据档案记载填写附件中各项申报表格(附件3、4、5、6、11)。内容填写要准确规范,与档案原始记载保持一致。
(2)需接续视同缴费年限的,须在申报病退前完善相关手续。如自愿放弃视同缴费年限接续的,须本人签订书面承诺并归档备查。
(3)各单位须提供申请人上交病退材料当月之前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到经办机构自主打印)。
2.单位对病历鉴定材料的审核
各单位要在病退工作领导小组中适当安排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对申请人进行的面试,核实其身体状况、病情诊治情况及病休情况,并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病重在前病轻在后的顺序依次排队填写《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5),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居住的社区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公示),同时拍摄公示影像资料。
3.单位承诺
各单位作出办理2023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相关承诺(附件7),报名时上报人社部门留存。
(三)申报病退材料的初审
根据省厅安排,省财政直管县(含扩权县)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初次鉴定,由市人社局统一办理。
1.市人社局负责对申报病退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初步认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将职工人事(劳动)档案、参保人员缴费明细以及其他申请材料(附件1、5、6、7、11)纸质版,(附件6,excel格式电子版,公示影像材料,U盘报送)报送至市人社局。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相关材料,企业改制、破产的提供企业改制破产政策文件或法律文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
市本级统筹单位报送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25日。
各县(市、区)报送时间:2023年8月28日至30日。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对本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县(含)以上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市医保的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并填报《企业职工病退医保住院情况核实表》(附件3);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由单位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并填报《企业职工病退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附件4),由核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省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平台提交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在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申请表见附件2及上传材料要求见附件2-1)。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17:00前,逾期不再受理。
4.通过初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申请病退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业务操作平台申报注意事项:各县(市、区)、有关市本级统筹单位要认真阅读《用人单位申请填报须知》(见附件13),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操作,注意上传资料的排列顺序。
第二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一)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1.对因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鉴定的,本人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出具证明(注明申请人详细地址、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初次面鉴时(现场)向市人社局上报书面申请及单位证明,市人社局统一安排医疗鉴定专家择时入户鉴定。
2.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石家庄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工作,采取查询申请人在市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情况、审阅上报鉴定材料、面鉴本人三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县(市、区)、市本级统筹单位统一携带完整申报材料(见附件2-2),组织带领申报人员进行初次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专家在审阅单位上传的鉴定材料基础上,对照纸质材料,对每一位申请人现场进行逐一面鉴和查体,提出初次鉴定意见。
3.网上公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sjz.gov.cn)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
(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抽查面鉴由省劳鉴委按照我市初次鉴定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数的10%随机确定,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
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退休待遇审批阶段
(一)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二)市人社局对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统一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退核准使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
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对石家庄市提前退休核准功能前,由市人社局对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人社公共服务大厅审核。
(三)经省厅审批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起计发养老金。(对申报病退前未按要求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完成补费到帐手续的下月起计发养老金。)
(四)凡经省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病情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标准,因单位性质、职工身份、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待遇审批手续的,由申报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妥善处理。
三、鉴定费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
联系人:韩锦琪 联系电话:86689117
李晓龙 联系电话:8668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