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11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扶贫开发工作要点>的通知》(石办字﹝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二部分开展技能扶贫行动,提升技能助推就业。
深入落实技能扶贫“千校行动”;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致富带头人培训;统筹资源向贫困劳动力开展培训。
第三部分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拓宽渠道促进就业。积极推进京津冀劳务合作;有序组织省内劳务对接;实行需求、岗位、责任清单管理制度。引导扶贫工厂促进集中就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深度贫困县开发就业扶贫专岗安置就业。
第四部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帮扶稳定就业。加强信息管理,动态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态;提升服务能力;提供精准服务。
第五部分聚焦贫困地区,精准施策援助就业。对零就业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第六部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改进作风,狠抓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二、政策解读
(一)创新政策。一是在深度贫困县设立就业扶持专岗。对深度贫困县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予以托底安置。每个深度贫困县就业扶贫专岗规模一般控制在有劳动能力贫困劳动力总人数的10%以内。鼓励用人单位在深度贫困县积极开发养路、护林、护草、保洁、生态管护等公共服务就业扶贫专岗。在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村开发互助性就业扶贫专岗,每个贫困村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内可统筹调剂使用。就业扶贫专岗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是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以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是引导有组织输出。对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扩大完善现有政策。一是将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由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二是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再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扶贫工厂(车间)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前置条件。三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可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