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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9  查看次数: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函》(冀人社函〔201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退名额使用
(一)今年省厅下达我市(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病退名额为1130个。各县(市)、区病退名额按上年度企业正常退休人数的5%掌握,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省厅下达名额进行控制操作。市参统企业病退名额按照省厅确定的分配原则统一调剂使用,并优先解决有名额企业的困难。对没有名额但确有符合病退条件人员的,由单位统一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工作于2010年12月24日结束,过期不再受理。
(二)对改制单位较多的行业及部分困难企业视情况给予适度政策倾斜。
(三)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不受名额限制,经本人自愿申请,由企业负责上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因病退休(职)年龄的企业职工,方可办理因病退休(职)。
根据省厅要求,省财政直管县在省下达名额内,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初审、鉴定,继续报市局办理。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企业于2010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养老保险处领取病退名额和《石家庄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2011年1月28日前各参统企业组织申请病退职工携带身份证以及与病情有关的材料到指定医院复查。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区本级参统企业,市本级纺织系统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及精神病科的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市本级其它企业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各县(市)及矿区也要在当地指定医院检查诊断。医院要确保对复查人员检查诊断的每个环节,都进行身份证和《鉴定表》的核对,确保是本人无误。需仪器检查方可确定病情的,必须做仪器检查。
(二)经审查符合病退条件并在企业公示后,于2011年2月25日前统一将下列材料:《鉴定表》(表上照片须是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检查诊断和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包括原始病例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例、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其它体检资料等,必须有指定医院的复查材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企业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所辖企业检查审核,于2011年3月11日前按照病退名额统一上报鉴定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初鉴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各单位根据通知领取鉴定结果和《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
(四)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病退职工档案、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鉴定表》,有特殊贡献需要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市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最后由市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后一律按2010年12月31日退休,2011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四、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五、关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自谋职业后申请病退问题
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条件、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中企业改制、破产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可以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审查把关,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在初步确认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或就业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病退名额,上报鉴定材料时须携带其档案。鉴定费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病退申请人负担。自谋职业人员被企业重新招工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病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企业申报、公示等制度,确保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要抓紧布置,严格把关,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上报,我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企业盖章的病退材料,视为企业不负责任,一律拒收并停止该企业病退的申报鉴定工作。对把关不严出现明显弄虚作假报送假鉴定材料的,一经发现除取消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外,企业名额作废不得改报。对于弄虚作假报送假鉴定材料通过鉴定后,已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一经调查核实,除按照复查程序取消鉴定结果和退休手续,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处理当事人和责任人,并负责追回被骗取的养老金。
(二)确定为定点复查的医院对复查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诊断证明除复查医生签字盖章外,医务处主任也要签字。复查医生资格须报我局养老保险处备案,担任市鉴定专家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复查医生。个别复查人数和科室医生都较少的,经报我局养老保险处同意后,市鉴定专家可担任复查医生。复查医生对被复查人员要认真检查诊断,如实出具诊断证明,对于确实无病人员可不予出具诊断证明。对于伪造病历、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复查医生资格外,医院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问题严重的医院,除取消定点复查医院资格外,要予以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三)各县(市)、区、各单位在上报鉴定材料之前,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的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补缴,凡今年将未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上报鉴定的,明年取消病退名额。其次要预审档案,档案没有按照规定装订、材料不全、记载不清以及有涂改的,一律不准上报。要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确保今年病退鉴定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石家庄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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