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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2-24  查看次数:1

 

 

人社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负责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 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关系处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 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 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 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处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 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 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处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负责机构

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 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处

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 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 ,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查处。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处

6

职业中介机构许可审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 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其他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处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负责机构

7

设立中外合资(合 作)职业介绍机构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 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 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处

8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 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 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 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处

9

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监管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2013年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65号)。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12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44号)。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

5、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20号)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食药监部门、发改部门、卫计部门

医保处、医保中心

10

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监管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五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3号)。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12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44号)。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

5、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20号)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食药监部门、发改部门、卫计部门

医保处、医保中心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负责机构

11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 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五、各级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 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卫计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处、社保局

1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审批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 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下发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关系处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