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查看次数:1
市内有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和解除就业援助协议
就业援助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规定,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期限内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援助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市内有关区人社局或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留存一份。对按照就业援助协议有关约定解除协议的公益性人员,在解除协议的当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备案,并于下月起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实行免费代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后,档案按规定转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公室,自收到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放弃本岗位处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办理退休手续后,保管档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自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照岗位明确、职责清晰的原则,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从事辅助、协理性的工作,不得安排独立审批性、执法性工作。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加强监督和考核。每年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就考勤情况、服务态度、工作能力、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协议期满考核不称职的,不予签订下一年度就业援助协议。每年要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自定。
用人单位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每次明查暗访比例不少于公益性岗位人数的20%。对于明查暗访中发现的吃空饷、冒名顶替,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发放和缴纳,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辞退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辞退:在岗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股、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工作态度差,引起服务对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连续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10日的;协议期满考核不称职的;户口迁出市区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发现在其他单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制度。
(一)签订就业援助协议时,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进行书面承诺,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书》,对其失业状况、就业困难等情况进行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出现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需要本人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情况,用人单位逐级上报,予以辞退。
市内各有关人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指导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