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总 工 会
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
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开展“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
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三方四家《关于开展“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57号)要求,全力应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促进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现就开展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处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和职工应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以共同约定行动促使企业与职工凝聚共识、同舟共济。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推动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开展平等协商“共同约定行动”,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方式,妥善解决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以实际行动助力全市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二、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为引领,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质效
(一)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指导双方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共同约定协议书”(见附件1),作为签订或实施集体合同的补充文本。要通过共同约定行动形成同舟共济、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协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4号)要求,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通过协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受疫情影响较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保持工资相对稳定或适当调整工资增减幅度。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根据发展现状,合理协商职工工资调整幅度。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协商采取调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密切关注环卫保洁、网约车、快递员、送餐员等特殊岗位群体诉求、权益保障维护的问题,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引导企业、行业及区域集体合同签订或续订发出协商要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安排,努力提升和巩固集体协商覆盖面,确保完成全年深化集体协商目标任务。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行业及区域集体合同签订或续订发出协商要约,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普遍要约与专项要约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基层灵活多样提出协商要约,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
(四)突出评估重点,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督促企业行政方和职工方依法依规集体协商,围绕企业和职工关心的重点问题,切实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正常经营的,职工根据生产需要加班加点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国发明电〔2020〕4号),包括职工健康监测、职工个人防护、工作场所防控、异常情况处置等必要措施,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关于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方面,应明确职工遵守企业必要防控措施制度的约束条款;对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关注企业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女职工生育保护,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
(五)坚持示范引领,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典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把培育典型作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抓手,选树推广一批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努力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注重培养和挖掘一批集体协商优秀典型,按照归口及时上报,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凝心聚力的积极作用。要对优秀典型的协商过程、协商内容、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情况留好记录、建好档案。要加强对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的长期跟踪研究和深入细致分析,及时总结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做法。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结束后的集体协商工作。要充分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务求集中要约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疫情期间集体协商的困难和诉求,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集体协商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法律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出台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文件,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要积极向企业与职工宣传在特殊时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携手共商的理念,引导职工正确看待和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教育职工主动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三)创新协商审议方式。要采取适当方式,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进行要约、应约和协商前的沟通,力求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对议题形成共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方式。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送给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向全体职工公示,共同遵照执行。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抓好《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的贯彻落实。人社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目标考核,积极做好推进立法、完善制度、规划协调、信息引导、集体合同备案和协商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组织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工会人员、网络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加强集体协商理念的宣传,积极做好培育企业代表组织、加强企业代表培训,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履行集体合同等工作。
(五)及时总结上报。要及时报送开展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有关情况(见附件2),宣传一批好的典型经验。要注重总结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的有效举措、取得的工作进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于7月31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含数据),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689139
电子邮箱:Ldgx218@163.com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联系电话:85521885
电子邮箱:b6072161@126.com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总工会
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 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