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04 |
事项类别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项目名称 |
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服务对象 |
在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代理机构、及个人(指按失业人员参保的个人) |
受理条件 |
1、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
2、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需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
3、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需要将省外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 |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5、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
6、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市后,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 |
7、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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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2、跨省转移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任一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3、省内转入存在补缴的应提供补缴单据凭证。 |
办理流程 |
1、参保单位为转入人员办理转移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2、柜台办理流程:自助取号→等候呼叫→携带转入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窗口办理; |
网上申报流程:登录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使用CA在网上提交相关业务→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未开通CA的单位暂无法网上申报) |
3、审核通过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其原因。 |
4、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相关信息及转移基金到账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纳入 |
否 |
政府购买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283号) |
8、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15号) |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
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1号) |
11、有关上述文件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 |
办理时限 |
即时受理,三个15日办结 |
受理单位 |
在职职工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二楼业务服务西大厅33、35窗口 |
联系电话 |
88625844 |
公开方式 |
市社保中心网站、明白纸等 |
监督投诉电话 |
88625867 |
(纪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