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05 | 事项类别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项目名称 | 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 |||||
服务对象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档案保管单位 | |||||
受理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社保中心离退休待遇审核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 |||||
申请材料 | 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核表 | |||||
办理流程 | (1)自助取号(2)参保单位到指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3)经办人员审核提交材料;(4)审核通过的,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核准盖章,核准通过的再到社保中心打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加盖审核章;(5)拟退休参保人员到社区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6)参保单位到社保中心提交材料纳入统筹(7)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养老金。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纳入 | 否 | |||
政府购买服务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 | ||||||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 ||||||
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 ||||||
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 | ||||||
6、河北省人民政府《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 ||||||
7、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 | ||||||
8、实施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受理单位 | 离退休待遇审核科 | 办理地点 | 二楼业务服务西大厅 63-73窗口 |
联系电话 | 88625813 | |
公开方式 | 市社保中心网站、明白纸等 | 监督投诉电话 | 88625867 | |||
(纪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