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明确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分工,根据我市新时期人社工作需要,现对《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已征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9家用人单位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办法》第四条去掉“管辖采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办法”,引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原文内容。
二、新《办法》第五条(级别管辖),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由市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较大规模的企业,改为市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范围内国家、省、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新《办法》将大部分用人单位检查工作下放到县级人社部门,逐步加强市级人社部门层级监督、业务指导职能。
三、新《办法》第六条(特别管辖),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建筑领域管辖范围由市区范围内市以上建设项目,改为市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重点加强县级人社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行为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执法机构网络化和网格化管理的突出作用,利用更加便利的信息收集优势,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同时也能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四、原《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删除,第七条、第八条内容与新《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内容接近、内容重复,应予以删除。
五、新《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可以提请上级执法部门处理的条件。
六、新《办法》第九条,将引厂进店企业用工管辖改为属地管辖,与第五条一致。
七、原《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整合为新《办法》第十条。
八、原《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整合为新《办法》第十三条,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增加“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相关部门”的规定。
九、新《办法》第十四条,增加网络渠道受理举报投诉规定,运用市平台进行登记办理。
十、原《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依据有关的协查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均有明确的案件协查规定,不用再详细表述协查条件等内容。
十一、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市现状修改后整合至新《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除,按照新《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处理即可。
十三、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市级人社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