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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6  查看次数:1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暂行)》(冀人社规〔2021〕5 号)精神,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联合市总工会制定《石家庄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暂行)》(冀人社规〔2021〕5号),规范新业态的用工形式,强调新业态劳动者的制度保障、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该指导意见同时指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厅要求,立足我市新业态发展实际要求,今年初,我局牵头启动《指导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多次对新业态劳动用工现状进行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并听取了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指导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基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新业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未有新的规定出台,故我市的《指导办法(试行)》着力从规范企业用工上做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新业态企业应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劳动者按照约定为新业态企业提供劳动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新业态领域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倡导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石家庄市人社业务一体化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官方网站https://www.sjz12333.net:9000/pc/#/user/anon/login,登录并使用“石家庄人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2.新业态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通过外包、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关系将业务外包给合作单位,或者新业态企业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关联单位(“合作单位”“关联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新业态企业与其合作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企业依法依规用工责任,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新业态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4.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工作时间(计费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5.对于网络餐饮、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新业态行业,新业态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在当日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积极鼓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隐患。
6.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结算)劳动报酬,且企业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新业态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要保证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者未完成企业劳动定额规定或违反平台运营规则,被扣除劳动报酬的,企业扣除当月劳动报酬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且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8.新业态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9.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0.新业态企业应建立工会,专人负责处理劳动者的各类诉求,确保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音,确保不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