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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6  查看次数:1
一、被评价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满一年的劳务派遣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其信用状况列入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二、信用等级分类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合格)、C级(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C级。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70分初始分,在初始分基础上根据其信用建设情况加减相应分值后确定信用分值,依此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达到A级评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增评为2A级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达到A级评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增评为3A单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
三、评价部门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措施,并负责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次按照单位自评、审核评价、社会公示、结果公布等程序开展。各县(市、区)人社局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随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结果一并在县(市、区)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其评价与应用。
五、结果运用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授予信用等级证书、减少劳动保障抽查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获得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警示约谈、增加劳动保障抽查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