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了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仍需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开支仍然给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另外,随着新业态就业形式的出现,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超龄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旦发生工伤,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负担,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工伤“赔不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工伤“保不上”等难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先后到山东、安徽、江西进行实地调研学习,同时与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了书面交流。二是研究制定缴费及赔付标准。对全市近五年工伤事故发生率、行业分布规律以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科学测算缴费标准和各项赔付项目标准,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四是组织评估论证。邀请法律、保险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评估论证,一致认为该《办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充分的可行性和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预期社会效果良好。五是对社会公示。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一个月,征求有关意见建议。六是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审核部门认为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情况。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五条:一是总则。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不含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的平台)自愿招用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参保流程。补充工伤保险提供线上和线下参保渠道,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结,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四是赔付情形及认定、鉴定程序。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直接赔付,不再进行认定和鉴定。五是待遇项目。参加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可领取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可领取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津贴补助金等待遇。六是经办保障。通过开发投保、理赔数据模块,与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对接,为投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七是实施时间。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