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社会保险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第一版) |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理层级 | 服务渠道 | 时限要求 |
社会保险 登记 |
1001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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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 参保单位(项目)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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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 |
1005 | 参保单位(项目)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社保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78号)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在企业注销过程中,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信息,对经与税务部门核验没有在途缴费或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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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 参保单位职工增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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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 参保单位职工减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共享的信息,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网站 | 即时办结 | |
1010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网站 | 即时办结 | |
社会保险 登记 |
1012 |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十条【社会保险信息维护】:……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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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十条【社会保险信息维护】:……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一条【主动受理登记】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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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
2015 | 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上报前应经过公示……。 2.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完成后,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3.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于每年初向登记征缴环节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情况……。第二十八条:我省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进行本年度初始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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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撤销 |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上报前应经过公示……。 2.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完成后,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3.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于每年初向登记征缴环节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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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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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参保单位补缴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网站 | 即时办结 | |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
2019 | 参保单位应缴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网站 | 限时办结 |
2020 | 参保单位退费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2021 | 参保职工补缴申报 |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一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补缴业务:……。第三十二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中断补缴业务:……。第三十三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差额补缴业务:……。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2022 | 参保职工个人补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欠费处理业务:(一)参保人退休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即时办结 | |
社会保险 缴费申报 |
2023 | 参保职工应缴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欠费处理业务:(一)参保人退休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2024 | 参保职工退费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2025 | 灵活就业人员退费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80号)三、退付流程 社会保险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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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 职工个人趸缴核定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次性缴费业务:(一)按政策规定需要趸缴至满15年的;(二)参保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养老保险 服务 |
3031 |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六十五条:参保人跨省转移时,按如下流程办理:(一)参保人跨统筹转出前,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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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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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
3035 | 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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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
3037 |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3038 | 职工养老保险多重账户处理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六十条:发现参保人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其暂停缴费(待遇)并办理个人账户归并业务……。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3039 | 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回退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七十七条:转入业务办理过程中,因转入信息错误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办理手续,需将转入基金退回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前台业务部门发起撤销申请,并将转出地提供的退款银行信息一并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办理基金退回手续。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养老保险 服务 |
3042 |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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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 |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条:每月定期待遇支付前,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注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信息,据此进行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发放、暂停或恢复。第九十九条: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享受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或供养亲属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未能通过资格认证人员,从次月进行待遇暂停处理。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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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
3046 |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条:每月定期待遇支付前,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注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信息,据此进行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发放、暂停或恢复。第九十九条: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享受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或供养亲属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未能通过资格认证人员,从次月进行待遇暂停处理。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转移后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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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 | 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终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五十九条:参保人死亡办理登记注销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退时同时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企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第八十五条: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1998年9月30日前工伤1-4级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亲属符合供养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供养亲属(代理人)到上述人员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供养待遇计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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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
3050 | 重复领取待遇退回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员(代理人)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退还业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且领取待遇超过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的。(二)重复领取待遇需清退的……办理待遇退还时,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还登记表》,经过审核情况属实的,录入待遇退还表信息……退款款项到账后,财务部门反馈业务部门,标注退款业务办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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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 | 死亡冒领待遇退回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零一条:离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中扣除,如多领取待遇金额超过个人账户余额与死亡待遇之和的,前台业务部门生成《告知表》,通知稽核部门对超出部分进行追缴。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七十七条:社保机构核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责令补缴或退还被冒领待遇,不按规定补缴、退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8号)第四十三条:发现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追回后,县级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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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 | 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 1.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八十七条:以下事项批准变更后需要调整定期待遇发放标准的,待遇领取人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定期待遇变更手续……。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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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服务 |
3053 |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 1.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八十六条:省统一制定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基本养老金、供养待遇等)调整政策……。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四十条:社保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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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1.《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3.《关于利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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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 | 县(市、区)退休人员纳统核准 | 1.《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 2.《关于省财政直管县(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社险[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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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服务 |
4056 |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二十一条: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费率管理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全省费率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省费率浮动核定工作,建立费率浮动跟踪和基金收支运行预警机制,适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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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7 | 工伤事故快报与备案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网站 | 即时办结 | |
6062 | 工伤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参保单位到待遇核定环节为工伤职工申领相关待遇时,须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确认……。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606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供养亲属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待遇核定环节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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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 | 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五十七条:工伤职工在省内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变更参保单位的,需填报《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审批后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4066 |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六十二条: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长期居住地选择1-2所当地协议机构作为工伤治疗机构,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表8-1),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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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 | 工伤职工医疗申请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六十三条: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协议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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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 |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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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 |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七十五条:参保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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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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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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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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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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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 | 工亡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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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 | 工伤保险待遇撤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七十九条:暂停、停止、恢复、调整、补退各项定期待遇或复查后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发生变化涉及待遇变更调整的,参保单位及时填报《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调整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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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7号)第八十条:全文。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限时办结 | |
信息查询 | 6087 | 单位参保证明开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参保人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要求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二)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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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 | 个人参保证明开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参保人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要求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二)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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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 | 6089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经办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九十七条:社保机构应拓展个人权益记录告知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移动终端等多种途径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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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 | 个人权益单邮寄或电子权益单网上推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每年进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邮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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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 | 个人权益异议受理 | 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2.《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五)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为其进行业务纠错和数据维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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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 | 业务进度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省、市、县、基层平台 | 经办大厅、电话查询 | 即时办结 | |
6093 | 业务档案查询 |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 市本级 | 经办大厅 | 即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