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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办理,范围包括:
(1)计划分配到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参保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在石家庄市及各县(市)区参保的士兵。
(3)户籍地是石家庄市各县(市)区,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