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尚少聪等25人(名单附后)在石家庄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法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责令退回,未改正,已构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向尚少聪等25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尚少聪等25名受送达人在公告送达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三科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 系 人:魏召龙、付亚利、杜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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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