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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9  查看次数: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自贸区正定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增强培训的实效性,规范培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培训,确保资金安全。各县(市、区)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加大制防、人防、技防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加强培训过程监管,严格组织评价考核,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三、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各县(市、区)按照附件1所示,规范使用培训合格证第5-6位赋码表,第7-9位为培训机构代码,由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制赋码表。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