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营运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发放补贴,具体名单如下:
鹿泉区、晋州市、栾城区、高邑县、灵寿县、裕华区工作站实际营运情况为优秀,按规定给予15万元营运补贴;赞皇县、长安区、行唐县、井陉县、深泽县、赵县、平山县、元氏县、井陉矿区、无极县工作站实际营运情况为合格,按规定给予10万元营运补贴。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3日
监督电话:0311-86688467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