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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5-06  查看次数:1
为了吸引和集聚高层次急需特殊人才,进一步优化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拓宽事业单位引才留才渠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冀人发〔2007〕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起草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特设岗位制度是国家和省确立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资源,是解决事业单位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相对于常设岗位,具有“允许突破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的制度优势。
设置特设岗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根据我市高质量发展定位和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引领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聘用在本行业、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解决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制约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结合”不够的问题。据统计,截至2022年3月,我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共2299人,实际聘用1564人,聘用比例为68%;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共29454人,实际聘用20703人,聘用比例为70.3%。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两向对标、多方协同”的工作方针。“两向对标”:一是对标上级政策,在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创新,保证各项政策符合规范。经主动请示省厅,省厅同意我市可以先行先试。二是对标各地政策,比较分析各地特设岗位政策经验,保证本地政策切合实际。据我们了解,全国在山东省、海南省先后开展。在政策出台过程中,事业科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做到政策研制“多向互动”:一是与区县人社局积极研讨,探讨政策内容要点和政策实施重点;二是与教育、农业、卫生、科技等重点行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研判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现状和政策难点;三是与市属5所高校积极联系,讨论岗位管理现状和政策堵点。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初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提出实施意见,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设置原则。
特设岗位设置及管理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聘用在本行业、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部分,设置条件。
我们参照国家、省相关文件政策内容,结合我市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以及现有人员评聘情况,设定了特设岗位控制数量、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以及设置程序等方面内容:
1、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2、市级直属或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特设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特设岗位。
3、单位可以申请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的条件:
a、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
b、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c、国家、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期内的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受国家、省政府表彰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d、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4、事业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第三部分,岗位管理。
从人员待遇、设置年限、岗位核销、期满转岗及考核管理五个方面对特设岗位管理进行了明确:
1、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应的人员关系、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社会待遇等,应参照所聘岗位等级确定。
2、除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外,特设岗位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审核备案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一个聘期。
3、对符合特设岗位核销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应予以核销。
4、所在单位有空缺常设岗位,经与特设岗位人员协商一致,特设岗位聘期届满后可转聘为常设岗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通过竞聘上岗进行聘用和管理。特设岗位上的聘用人员转入其他常设岗位等级后,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其聘用时间合并计算。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晋升的,纳入常设岗位管理,占用单位常设岗位。
5、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中心、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的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
主要提出各级事业单位要落实以引才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推动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征求了24个县(市、区)、4个市相关部门以及5所市属高等院校的意见。23个县(市、区)、2个市相关部门以及5所市属高等院校无意见。鹿泉区、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已采纳。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